檢驗檢測機構應向社會和監管部門提交誠信報告;檢驗檢測人員應對原始記錄的真實性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檢驗檢測機構應有確保其管理層和員工不受任何來自內外部的不正當的商業、財務和其他對工作質量以及公正性有不良影響的壓力和影響的措施;有避免參與降低其獨立性、公正性、誠實性、可信度、技術能力和判斷能力活動的政策和程序。
檢驗檢測機構的人員不應與其所從事的檢驗檢測項目委托方,存在不正當利益關系;參與任何有礙于檢驗檢測判斷獨立性和公正性的活動;參與和檢驗檢測項目或者類似的競爭性項目有關系的產品的生產、經營活動。
檢驗檢測機構應對檢驗檢測的全過程(包括樣品來源和流轉過程)進行真實記錄。檢驗檢測機構不應隨意編造、更改或者銷毀原始記錄。原始記錄應完整、真實和可追溯,并得到妥善保存和管理。檢驗檢測人員應對原始記錄的真實性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檢驗檢測機構應準確、清晰、明確和客觀地報告每一項檢驗檢測結果,并符合檢驗檢測方法中規定的要求。檢驗檢測機構接受的委托檢驗,其檢驗檢測數據、結果僅證明樣品所檢驗檢測項目的符合性情況。
檢驗檢測機構應采取有效手段識別和保證檢驗檢測報告、證書真實性;應有措施保證任何人員不得施加任何壓力改變檢驗檢測的實際數據和結果。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申訴、投訴處理程序,并采取有效的糾正、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特別是有關誠信方面的申訴、投訴應有程序化的有效處理。
檢驗檢測機構應有保護客戶機密信息和所有權的政策和程序,包括電子存儲和傳輸結果的保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