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款規定:“機動車安全 技術檢驗由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實施。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對機動車進行檢驗,對檢驗結果承擔法律責任”。目前, 我國尚未出臺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國家標準,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主要按照公共安全行業標準《機動車安全檢驗項目和方法》(GA468-2004)對機 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確認機動車所檢項目的技術條件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等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 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則進一步規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實行資格管理和計量認證管理,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設備進行 檢定,對執行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這說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行為已經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一種行政行為轉化為由具有第三方 公正性的檢驗機構向社會出具檢驗檢測數據的行為,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的資格管理和監督職責也主要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承擔。此外,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 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已于2004 年7 月12 日聯合批準發布了GB7258-2004,而GA468-2004 的主要制定依據是GB7258-1997,許多GB7258-2004 新增的要求在GA468-2004 中并沒有得到反映。因此,盡快制定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國家標準,在全國范圍內統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項目和方法,既是進一步規范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行為 的客觀要求,也是切實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具體舉措之一。
本標準在制定過程中確定的主要原則有:
1、參照GB7258-2004 新增的技術要求,結合我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實際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在GA468-2004 的基礎上制定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國家標準。
2、明確注冊登記檢驗和在用機動車檢驗的不同要求,強化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源頭管理”作用,確保國家現行機動車管理法律、法規、政策有效實施。
3、明確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細化檢驗方法和審核要求,以期進一步提高標準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本標準列出了尾氣排放的檢驗項目,但考慮到北京等部分地區已經實行了“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且國家環??偩忠舱j釀在全國范圍內推廣“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本標準規定:實行“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地方,排放(排氣污染物測量)不再列入安全技術檢驗。
需要說明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依據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認定的企業生產的機動 車型,該車型的新車在出廠時經檢驗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獲得檢驗合格證的,申請機動車登記時,免于安全技術檢驗。